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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辞职,往往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,身居其位,心担其忧,既然避免不了,那么就应该用法律的权威去维护我们该享有的权利。毕竟不是所有离职都是那么顺风顺水,那么离职不批也应该了解相应的离职流程。
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内的;(二)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;(三)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。”
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: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,但为了避免劳动争议,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;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,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,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编辑: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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